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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
        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市经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制度,加强和规范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应急供应,调控稳定市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以下简称“重要商品储备”),是指依据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储备计划,用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保障所需的棉花、猪肉、食糖、化肥、农药、医药和食盐等储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承储管理部门和承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和“谁储备,谁负责”的原则。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食物资局”)负责棉花、猪肉、食糖的储备管理和各类重要商品储备的归口统计;省财政厅负责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的筹措和拨付;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负责医药、食盐的储备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药的储备管理;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社”)负责化肥的储备管理和棉花、化肥、农药储备的承储管理。

        承储单位负责根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和承储协议的约定,具体承担重要商品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对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或承储管理部门)报送重要商品储备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账,按动用指令和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储备出库,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省级重要商品实行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供应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储备规模和承储单位

        第六条  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和规模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省粮食物资局、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储备计划的具体实施。

        如遇重要商品储备周期、应急需求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厅适时提出储备品种、规模调整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要商品储备的种类分别为(储备规模详见附表,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模执行):

        (一)猪肉储备。是指省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调控而建立的猪肉储备,包括基地商品猪、活体储备和冻猪肉。

        基地商品猪是指依据储备计划,由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承担商品猪饲养任务,通过一定扶持政策,以订单合同形式确定的优质生猪养殖场饲养的商品猪。

        活体储备是指依据储备计划确定的在养活猪,对其进行定点饲养、收购、调拨,确保政府调控、应急需要组织上市的一种猪肉储备方式。

        冻猪肉是指依据储备计划确定的在库冻猪肉,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带皮、去皮去膘冻片猪肉、预冷猪肉及其分割产品。

        (二)食糖储备。是指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控稳定省内食糖市场而建立的储备食糖。储备食糖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一级白砂糖。

        (三)棉花储备。是指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控稳定省内棉花市场而建立的储备棉花。储备棉花的质量应达到国标三级以上。

        (四)化肥储备。是指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控稳定省内化肥市场而建立的储备化肥。

        (五)农药储备。是指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性病虫草鼠害等自然灾害、调控稳定省内农药市场而建立的储备农药。储备规模按每年农作物面积、农业生物灾害发生趋势预测情况,经专家论证评估后确定。

        (六)医药储备。是指为有效应对地区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而建立的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

        (七)食盐储备。是指为应对重大社会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储备成品食盐。

        第八条  重要商品储备的承储单位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不含部队的基地商品猪)。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承储管理单位)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招标办法并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第九条  重要商品储备的承储应当选择综合实力较强、销售网络健全、经营规范的经营企业和具有相应产品生产资质、管理规范的生产企业承担,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关重要商品的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省内企业;

        (二)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少于企业投标标的量;

        (三)具有与重要商品储备投标数量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生产(经营)能力;

        (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国家或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对承储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以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条  承担重要商品储备承储任务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承储管理部门)与承储单位分年签署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储备时间、存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轮换、动用、费用补贴和违约责任等。

        在承储任务期限内,承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承储资质或主动放弃承储资质,造成与储备计划严重不符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已有承储资质且有承储能力的企业中重新选择承储企业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重新确定。

        第三章  收储、轮换和动用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重要商品储备计划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商品采购并调入指定库点存储。属国家定点厂生产的商品必须定点采购。商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省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重要商品储备的采购,国家有定价的,按国家定价采购;已经放开价格的,按市场价格采购。采购收储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

        第十三条  重要商品储备应当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储存安全、调用快捷”的原则进行布局,实行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统一仓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月核查盘点库存,核对账、表、卡和库存实物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及时填报《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实物台账》,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管理部门,并报送省粮食物资局。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储存重要商品储备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重要商品储备种类、储藏特性、进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动用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重要商品储备的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储藏技术规范,应用绿色生态储藏技术,保证储备商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重要商品储备安全。

        第十七条  重要商品储备的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单位应建立重要商品储备轮换出库工作流程,由承储单位根据重要商品储备的储存质量、正常储存年限(或保质期)和市场供需等情况,按照自主掌握、自行轮换、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适时轮换,保证质量。

        轮换要求按承储协议规定。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同品种、等量轮入,轮换补库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殊情况下,承储企业不能按时轮入、超补仓期的,须报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处理。

        第十八条  棉花、猪肉、食糖和医药等常年储备的商品,承储单位应当保持不低于承储协议约定或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库存量。化肥、农药等季节性储备商品,承储单位应当按承储协议约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储足。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市场供需情况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及时预警,根据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  储备补贴

        第二十条  省财政对承担重要商品储备任务的承储单位给予补贴,主要包括储备利息、保管费用、应急动用产生的净损失和其他有关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重要商品储备补贴标准如下(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一)猪肉储备补贴。

        1.基地商品猪补贴。按规定饲养并调销的基地商品猪,按完成计划数每头每年定额补贴30元。

        2.活体储备补贴。活体储备实行定期轮换,原则上每年储备4轮,每轮储存3个月左右,按完成计划数每头每年定额补贴70元。

        3.冻猪肉储备补贴。

        (1)利息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损耗补贴。分库耗和途耗,各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4%计算。

        (3)保管费用。基础保管费用标准为每年每吨960元。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的,保管费用按中标企业报价确定(企业投标报价上下限价不超过基础保管费标准的30%)。通过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确定承储企业的,保管费用原则上参照基础保管费用标准。

        (二)食糖储备补贴。

        1.利息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损耗补贴。分库耗和途耗,各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5%计算。

        3.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每年每吨120元。

        (三)棉花储备补贴。

        1.利息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轮换补贴。按计划内实际轮换数量每吨定额补贴200元。补贴数量不超过储备计划的三分之一。

        3.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每年每吨400元。

        (四)化肥储备补贴。

        1.利息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损耗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4%计算。

        3.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每月每吨定额补贴14元。

        (五)农药储备补贴。实行定额包干,每年定额补贴234万元,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六)医药储备补贴。根据年度储备计划安排补贴资金,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十二条  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猪肉、食糖、棉花和化肥的储备补贴,由省财政根据上年储备清算结果和当年储备计划确定;农药和医药的储备补贴,由省财政根据当年储备计划,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十三条  冻猪肉、食糖、棉花、化肥储备补贴采取“期初预拨、期终清算”的方式拨付,基地商品猪和活体储备补贴在年终清算后拨付。采取预拨方式的储备补贴,由承储单位在储备期开始后向行政管理部门(或承储管理部门)提出资金拨付书面申请,经行政管理部门(或承储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省财政厅复核后按补贴资金总额的75%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向承储单位拨付补贴资金。储备期结束后,由行政管理部门(或承储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猪肉、食糖、棉花和化肥的储备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审计,向省财政厅提出补贴资金清算建议,省财政厅复核后开展补贴资金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抄送行政管理部门(或承储管理部门)。其中承储单位为非省级单位的,省财政转移支付至市县,由市县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承储单位。

        农药储备补贴由承储单位在储备期开始后向承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承储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省财政厅复核后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向承储单位拨付补贴资金。

        医药储备补贴由承储单位在储备期开始后向承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承储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复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资金文件,由当地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承储单位,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第二十四条  因省政府紧急指令或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应急需要执行动用指令出库而造成的净损失和有关费用,经核准后,由财政予以补助。

        出库价格按照当期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有关费用包括出库、运输、损耗等费用,根据动用情况据实结算。

        执行动用指令后,重要商品储备价格波动剧烈造成补库难度和风险增加的,经行政管理部门(或承储管理部门)、省财政厅核定后予以补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和动用计划执行等实施监督检查。

        重要商品储备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协助开展重要商品储备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承储协议的约定,认真做好重要商品储备有关工作,落实储备计划,做到品种落实、数量准确、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轮换及时和应急保供有力。

        承储单位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干涉、阻挠和拒绝。

        第二十七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重要商品储备任务的;

        (二)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帐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四)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相符的;

        (五)承储单位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

        (六)未经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轮库出售、动用储备的;

        (七)擅自将重要商品储备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八)未履行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食盐储备管理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财企〔2016〕9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供销社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并可结合实际相应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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